深圳养狗需要什么证件?
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第十七条 对养犬单位和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重大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对违法的犬只,公安机关根据《条例》和本规定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由公安机关收缴罚款,出具罚没款收据;给予拘留、吊证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犬主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将犬只饲养在不符合卫生条件要求的场所;
(二)未为犬只提供足够的饲料、饮水;
(三)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粪便,主人不及时清理;
(四)未按照规定对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险的犬只采取预防措施;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经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已有狂犬病病原携带状态的犬只实行隔离;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无害化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
(八)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疫病防治等工作的人员,由于工作疏忽,致使病、死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下述”包括本项。 第三十三条 从事动物诊疗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诊疗技术规范和制度,如实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做好记录并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医疗机构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病人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畜牧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