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被压死如何定则?
9月4日11时05分,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华容大道华一城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灾难性事件:2只刚刚售罄的宠物狗被货车死死压在一城建设施工的外墙上,数十名围观群众惊吓得直哭泣,而车祸事故的当事人却被交警叫到一边“冷静”谈话。
经过几个小时的努力,救援人员终于将2只小狗从货车底下拖出,但小狗的状况十分惨烈,经过医务人员检查,2只小狗当场死亡。据悉,2只小狗均为博美犬,花了主人沈女士2000元购得。“11点多我接到物业电话,说我家2只小狗被车压了,我急忙赶过去,物业工作人员正抱着2只小狗的尸体伤心落泪。”沈女士说,11时40分她赶到华容第一人民医院,但医务人员告诉她,小狗已经被送到太平间了。沈女士说,她购买的小狗只有5个月大,另外一只从1个月大到现在的3岁都在养。事故发生后,她除了伤心抑郁外,还有一个疑惑:“司机难道不知道货柜车下面压着2只小狗吗?”
让沈女士更为气愤的是,当她到达现场后,却发现那名司机在附近被警方控制,“他一点也不后悔,还嬉皮笑脸的,我看到他的表情,心里十分难过。”当被问到为何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通知交警时,沈女士称,当时她和丈夫都很忙,又恰逢中秋,孩子也在,就没多想,先回家跟孩子过节了。
小编结语:
对于本案究竟应当如何定性,法律界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理由:司机在道路上因为看微信而忽视了对车辆的指挥和控制,对由“微信”引起的严重后果发生存在过失心理。微信语音聊天是一种即时通讯手段,系新的通讯方式,人们对此尚处适应、熟悉过程,司机在操作过程中理应有所警惕,特别是面对道路复杂、行人拥挤的路段。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驾驶人不得有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开车看微信自然属于违法行为,应予谴责。
第二种观点,司机只构成重大事故罪。
理由:重大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引起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了重大事故,才构成犯罪。而本案,尚未达到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第三种观点,交通部门构成交通肇事罪。
理由:理由主要有二:第一,从刑法理论的角度,交通部门作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属于“执行职务”,其罪名为失职。第二,从刑法规定的角度,交通部门在履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玩忽职守罪。